论法的精神

书籍:法国大革命史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18:01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法国大革命史词典》第112页(908字)

孟德斯鸠全面阐述其政法学说的专着。

是对近代许多国家政法变革产生重大影响的世界思想史上着名古典文献之一。出版于1748年。

该书从解释法开始,称法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不同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法的基本原则存在于自然法中,人出于社会生活的欲望脱离自然世界,组成社会国家,为保障这种生活与和平,于是自然法转为人的法。书中确认社会处在不断演变之中,没有一种可以适用于任何时间、地点的永久的法。

自然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立法者应顺应和促进这种变,使政治、社会制度适应共同的愿望和要求。人类的法必须尊重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历史。法还同一个国家的自然结构、气候土壤的性质、位置、幅员大小、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还同一个国家组织所能容许的自由程序,居民的宗教、爱好、贫富、人口、贸易、习惯等有关,最后,又同法与法之间的关系,立法者的意图和立法当时的状况有关。

但最主要的是地理气候。

这就是“法的精神”。

因此孟德斯鸠被称为某些人文学科“地理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该书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推崇君主政体。

君主依靠一些中间的、从属的、依附的权力实行统治,可免独裁、专断。还有一个由一些政治团体构成的“法律保卫机构”负责制订、批准、颁布和宣传法律,可防止君主失职和人民无视法律,酿成祸端。孟德斯鸠强调英国式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能够使人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政体。

此书涉及面广,对经济、宗教、礼俗等各个方面都通过历史研究和实地考察而有所论列。

在最初出版的一年中,印行22版,并被译成欧洲各种主要文字。三权分立学说尤其引起极其强烈的反应,被订入1787年《北美联邦宪法》中。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也把确定分权,保障人民权利作为制订宪法的必要条件,并被体现在1791年宪法里。它是法国大革命中以巴纳夫等为首的立宪派有限君主论的理论依据。200年来分权原则一直为许多国家所采用。19世纪末我国改良派首先接触君主立宪论;1913年严复译出此书,取名《法意》,是介绍到我国的较早一部西方政法学的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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