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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保险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376页(854字)

我国企业依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缴纳的,用于支付职工有关保险待遇的资金。《劳动保险条例》第2章规定: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1)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1日至10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2)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3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基金,其中30%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3)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交或欠交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1%。如逾期20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于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主追究责任。

(4)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现在劳动保险金的管理已有了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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