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48页(940字)

行政机关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根据法律的规定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争议所进行的调处。行政调解是行政司法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解决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和较小的经济合同纠纷,较少用于解决行政争议。主持行政调解的机关主要是基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与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的民间调解在调解范围、原则、效力方面基本一致,但与民间调解也有较大区别,主要在于行政机关不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和配置专门调解人员,而是在争议发生以后,根据基本情况组织临时的调解机构,组成人员除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外,通常还邀请争议双方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帮助当事人弄清事实,分清是非,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得以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保障社会的稳定。根据行政机关调解权的直接来源,行政调解分为两种: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而进行调解,如行政仲裁案件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进行调解;②根据争议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调解。上述两种调解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①自愿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调解,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强制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行政机关或另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的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的调解,必须在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同样不得强制一方当事人接受行政机关或另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的调解协议。②合法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一致原则,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解决方案必须意见一致,才能制作调解协议书。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则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或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达成协议的应由调解人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调解机关公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调解书的申请应予审查,对违法的调解协议,不予执行。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调解中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对调解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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