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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6: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页(1349字)

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处理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现代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1953年12月31日中国总理周恩来在中国政府代表团与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首次提出的,随后于1954年4月29日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同年6月,在中印、中缅总理分别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都确认和重申应当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表明所有国家的主权都应当得到同等的尊重,每个国家的领土都不受侵犯,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包括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有被压迫的民族都有获得解放取得独立的权利。

互不侵犯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威胁使用武力或炫耀武力以及用其他方式侵害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包括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与外交政策。平等互利原则要求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国际交往中不得以损害别国利益和权利来谋求自身的利益。和平共处原则既是一项单独的原则,又是这五项原则的总称,表明每个国家无论政治制度和发展水平相同与否,都应当互相尊重,友好相处,任何国家都不得破坏和平,而且应当以和平的方式妥善解决国家之间的矛盾与争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各单项原则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关系原则体系。五项原则的核心是主权原则,即以主权国家一律平等独立作为根本出发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最基本的首要原则,互不侵犯和互不干涉内政构成国际交往的必要前提条件,平等互利是各国相处与合作的基础,和平则是上述四项原则的必然结果和保证机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符合世界历史的发展潮流,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好方式和维护世界和平的最有效手段,所以一经提出,很快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5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与一大批亚、非、苏东国家签署的双边文件中都重申和确认了这五项原则。

1955年4月万隆会议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在《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中提出的十项原则,实际上也是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挥。从70年代开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逐渐被西方国家所接受,写入了中美、中日等国的双边文件中。在国际组织范围内,联合国大会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74年12月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决议文本中,也都反映和肯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当代国际关系的实践发展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也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是对国际关系准则最高度的科学概括,也是当前世界各国人民争取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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