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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自主原则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6:3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页(1351字)

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为捍卫本国的独立与主权,自主发展同其他国家正常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独立自主原则是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应拥有以独立自主方式处理一切内部与外部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有对内对外两重属性。主权的对内属性是指利用国家的最高权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行使统治能力;主权的对外属性源生于主权的对内属性,指一个国家拥有的独立决定自己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义务,不允许其他任何国家或任何行为主体干涉和影响在这些领域中自主活动的权利。

国家主权的两重性是不可分割的,在国际关系中,如果一个国家对外不是独立的,也就不可能自主地处理其对内事务,因而独立自主原则对于主权国家而言,意义与作用都是十分重大的。

独立自主原则最早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近代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和欧洲民族国家的出现,要求各国以独立平等的地位进行正常的交往活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国际文献的方式确认了所有缔约国家的独立主权和法律平等地位。当时及此后提出的人民主权、自由平等和互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原则也都包含着独立自主的内容,在国际社会的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出于本阶级和本国利益的需要,他们只是片面强调自身的独立与主权,对外则实行侵略、扩张和干涉政策,置别国的独立自主和国家利益于不顾,致使强权政治和霸权行径在国际关系中愈演愈烈。长期以来,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被压迫民族为争取独立自主进行了英勇的斗争,终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相继获得了民族独立,建立起一大批新兴民族国家。《联合国宪章》适应这一历史潮流宣告“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不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独立自主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

在当代国际实践中,独立自主原则的最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世界上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贫富,都是独立和平等的主权国家,拥有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的对内政外交的独立权,所有被压迫民族都拥有独立自主的民族自决权;另一方面,各国在维护自己独立自主权利和本国根本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别国人民的独立自主权利,各国的事情应当由各国人民自己选择决定,国际间的交往应当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把独立自主作为对外关系原则的中心点。中国处理国际事务从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事情的是非曲直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既不迁就一时的事变,也不受外来压力的左右,不依附于任何超级大国,也不同任何超级大国结盟或建立战略关系,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关系,主张建立符合独立自主原则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国政府的立场已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认同。事实证明,独立自主原则是世界各国都必须遵循和维护的基本准则,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促进和推动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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