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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8: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3页(1012字)

一个人具有的某一国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外国人、以及双重国籍和无国籍人的惟一标准。

具有某一国国籍的人,对这个国家有其权利和义务。

国籍的取得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方式中,各国的立法原则不一,有三种情况:(1)血统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而不问其出生于何国;(2)出生地原则,即国籍因其出生地而定,而不问其父母属何国籍;(3)混合原则,即既采取血统原则,又采取出生地原则,两者结合采用。现在大多数国家采用混合原则,不过,有的以血统原则为主,有的以出生地原则为主,而有的则平衡地兼采两者。

入籍是取得国籍的另一种方式,它指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而取得他国国籍。一个没有国籍的人,或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他国国籍。

入籍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1)狭义的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通过自愿申请并经有关当局批准而取得一国国籍;(2)广义的入籍,是指因婚姻、收养、领土变更而取得他国国籍。

由于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原则和具体内容不同,因而在国际交往中,常常会发生某些不正常的情况,从而形成国籍冲突。国籍冲突主要导致两种情况:(1)双重国籍,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种情况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各国国籍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立法原则不一致。

例如甲国法律规定凡是甲国国民所生的子女均取得甲国的国籍;乙国法律规定凡出生于乙国的人均取得乙国国籍。因此甲国国民在乙国所生的子女,即具有双重(甲、乙两国)国籍。(2)无国籍,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这种情况的产生原因主要由于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的规定不同。

例如甲国法律规定本国妇女与外国结婚的,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乙国法律则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人结婚的,非经申请入籍,不能取得乙国国籍。因此,甲国妇女与乙国人结婚而又未申请取得乙国国籍时,这个妇女即为无国籍。

此外,一个人也可因其违法行为被本国法院或有关权力机关剥夺其国籍而成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都是不正常的现象,常会引起国家间的争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上签订了大量关于国籍的双边条约和协定。

这些协议对于解决国籍冲突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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