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67页(611字)

职工会是同一行业或同一工作机构的工人组织起来的,是调整劳资关系、维持自身利益的重要组织。

职工会依据《职工会条例》,在组建1个月内向职工会登记局申请登记。如登记局接受登记,即颁发证书。从发证时起,该职工会就成为正式合法登记的法人团体。如登记局书面通知拒绝登记,或者接受登记后,登记局认为有非法活动或不符合职工会宗旨,随时可能撤销该合法登记。凡被拒绝登记或被撤销登记的职工会,可以在28日内向高等法院上诉。

作为法人团体的职工会,可以职工会的名义与其他组织订立合约,以职工会的名义拥有财产,以职工会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如在劳资关系方面的调整、仲裁、调查等。

职工会的经费不得用在政治用途上,只可用于福利事业、会务行政开支、添置资产、调解劳资纠纷中的活动开支等,帐目报告必须每年呈交登记局审核。

《雇佣条例》专门列有“防止歧视职工会”条款,保障雇员有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的权利;联系雇员组织职工会或申请注册职工会;充任职工会干事和适当时间参与活动。雇主无权阻止雇员行使职工会权利,或因此而终止雇佣合约,歧视或惩罚雇员。如果有歧视和惩处参加合法职工会活动雇员的行为,一经定罪,将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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