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5页(324字)

二战后,日本一直重视利用国家直接干预保护本国农业生产,通过立法,调整农产品进出口关系。《农业基本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于农产品(包括加工农产品),除采取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竞争能力的必要措施外,在因进口农产品而使与之有竞争关系的农产品价格明显下降或有下降之危险,其结果对其生产产生重大妨碍或有产生妨碍之危险的场合,认为对该农产品即使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措施也难以改变其情况时或有紧急必要,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税率、限制进口及其他必要的措施。关于振兴农产品的出口,该法第14条规定:国家的振兴农产品的出口,在加强出口农产品竞争能力的同时,采取建立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市场调查和进一步开展普及宣传等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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