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幅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57页(1224字)
一、关于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
根据《处罚规定》之规定,有以下6种行为之一者,给予从重处罚:
第一,“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主要是指个别单位的领导人,为了本单位或个人利益,置国家法规于不顾,强令下属人员做违反财政法规的事;或虽经办事人员提出意见甚至加以阻止,但仍然一意孤行,践踏国家财政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对这种以身试法的人应当加重处罚,以儆效尤。
第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化违反财政法规的”。经办人员特别是财会人员,除了本身应模范遵守财政法规及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外,还负有在本单位具体贯彻实施的责任。如果财会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为领导出谋划策,带头破坏财政法规,那就属于执法犯法、目无法纪,应当受到严肃的处理。
第三,“挪用或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这些专项资金和物资不但具有专门用途,而且都是十分重要和紧急的,与国计民生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它们被截留或侵占,就有可能酿成灾难,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违者应当受到严惩。
第四,“涂改、伪造、毁灭帐表凭证的”。原始凭证、帐本报表,是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及各级财政机关实施会计核算、财务和财政管理及监督的主要手段和依据,对其格式及管理国家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如果单位和个人任意涂改、伪造或毁灭它们,必然会出现弄虚作假、贪污盗窃等重大的违法问题,也会使会计数字失实,因而必须严格禁止。
第五,“阻挠、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执法和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对单位或个人遵守财政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这种权力旨在行使国家的管理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设置障碍和阻挠,更不允许抗拒检查。
第六,“屡查屡犯的”。对屡查屡犯、拒不纠正错误的单位和个人,也应从重处罚,以维护国家财政法规的严肃性。
二、关于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由于财政法规涉及面广,客观情况也十分复杂,因此,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别处理。主要是通过分析主观动机,看是故意违法还是过失,是一贯违法还是偶尔失误。从这些原则出发,《处罚规定》对下列情况作了从轻或免予处罚的规定:一是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二是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三是自己主动查出及时纠正的;四是经办人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