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部长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0页(482字)
1993年4月8日,法国颁布《关于环境部长的职责的法令》规定:(1)环境部长负有如下使命:确保环境质量,保护大自然,预防、缓解并消除污染和公害。环境部长负责:狩猎和淡水捕鱼的安全及管理;地表矿开采的安全及管理;水体的保护、安全及管理,但对在国有水域及江河航行的安全及管理除外;保护自然风光、风景名胜、海滨和山脉;协调预防天然的或者技术性重大公害的行动。环境部长同时负责:支持创造性行动,鼓励群众进行环境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并提倡一切有益于改善生活质量的行动。另外,环境部长参加制定有关城市化、交通运输和对乡村及林区进行治理的规划和政策,也参与制定同建设大型公用基础设施有关的政策。环境部长负责确保有关环境政策的协调一致,为此目的,受政府总理委托,他主持生活质量跨部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拥有领导完成有关温室效应跨部使命的职权。(2)环境部长领导环境部中央级行政管理机关和该部的驻外省机构。(3)环境部长负责领导:湖海沿岸地区研究院;从事环境方面活动的公共事业的机构和组织;同农业、渔业部长共同领导国家林业公会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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