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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9:1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4页(1328字)

国际上的难民问题由来已久,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就出现了大批难民。

国际社会着手共同解决难民问题开始于1921年的国际联盟时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解决战后的难民问题,于1951年1月1日在日内瓦成立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简称“难民署”,并在联合国的主持下,于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于1967年1月31日在纽约签订了《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上述公约和议定书对难民的法律地位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是关于难民问题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按照联合国难民署章程的规定,难民是指由于有根据惧怕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特别社会团体或持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受到迫害,而离开他们拥有国籍的国家,并且不能或由于这种惧怕而不愿受到该国保护的人。可见,难民的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仅限于所谓“政治难民”,而将“战争难民”和因躲避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以及严重干旱等而到他国寻求保护的人排除在外。

按照上述难民概念,作为难民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身在其国籍国之外,就无国籍人而言,是指身在其经常居住国之外;(2)得不到其国籍国的保护或不愿接受这种保护;(3)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受到政治迫害、宗教迫害或种族迫害,或者有正当理由畏惧这种迫害。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作为难民。按照这些条件,难民既区别于一般外国人,又区别于寻求“政治避难”者。难民与一般外国人的主要区别是:难民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而一般外国人可以享受其国籍国的外交保护;难民只受避难国的属地管辖,而不受任何国家的属人管辖,而一般外国人却受上述两个方面的管辖。

难民同政治避难者的主要区别是:难民基于遭受迫害,而不属于遭受追诉的范围,而政治避难者一般是遭受追诉的外国人;难民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不存在引渡的问题,而政治避难者一旦获得有关外国的庇护是不能被引渡到另一国的。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还对难民在避难国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其中难民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一般外国人待遇;(2)国民待遇,难民在某些方面,在其合法居住国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3)最惠国待遇,这方面仅限于“结社的权利”。

难民除享受上述权利外,还应承担“一般义务”,即“所有难民对其所在国负有责任,此项责任特别要求他们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实践上,难民概念的范围正在被扩大,它除包括前述公约和议定书中所指的情况,还包括“战争难民”和因躲避严重自然灾难而到他国寻求保护的人。例如,由于阿富汗战争的结果,从1979年1月至1990年的10年中,有将近100万难民进入巴基斯坦。1979年下半年,难民署开始实施大规模的援助方案,从1979-1984年,将3.61亿美元用于阿富汗难民援助方案的实施。难民署并未把这些难民单纯视为“战争难民”而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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