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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战与停火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39: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0页(768字)

停战指交战双方通过相互协议停止军事行动。

根据停战的地区性,可将停战分为全面的停战和局部的停战。全面的停战指交战国之间军事行动的全部停止,局部的停战则只是交战国的部分军队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军事行动的停止。根据停战的时间性,可将停战分为有期限的停战和不定期限的停战。

有期限的停战,在期限一过即可开战;不定期限的停战,交战国可以随时开战,但必须按停战协定的规定,事先警告对方。停战必须正式和及时地通知主管当局和部队。通知发出后或到规定时间,敌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交战一方若有严重破坏停战条件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定,并有权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恢复敌对行动。

停战是通过缔结停战协定而取得的结果。停战协定往往是各交战方政府授权的代表经过谈判而达成的,但若属全面停战,则通常由军队最高统帅或总司令缔结。停战协定的内容一般有:停止军事行动、确定一条分界线或中立区、禁止运送援军、被围要塞的供给、战俘的遣返、对停战协定的监督、撤离或占领等等。停战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就具有执行的效力,但这种效力仅仅是为了从一定时间开始到一定时间为止停止军事行动,并不就此结束战争状态。因而,战争状态连同它的法律后果继续存在。

全面停战往往是战争结束的先兆。

停火与停战是有区别的。停战是通过缔结停战协定而取得的结果,按其规定来说是军事性的,按其目的来说是政治性的;停火则是由对峙的各军事指挥官之间的明示或默许的协议产生的,同时,停火的时间更短暂,地区范围更窄。停火的目的可能是军事性的,也可能是政治性的,如收集和撤离伤病员、埋葬死者、撤退和平居民、商谈停战条件等。

在某种情况下,停火也有由单方面宣布的。有时停火与停战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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