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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员的异议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2页(931字)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有所怀疑或对其是否具有各方商定的资格有所怀疑时,可以对仲裁员提出异议,要求其回避而不参与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具体理由有:仲裁员是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在同一部门工作;在裁决作出前,仲裁员对案件的胜负结果作出过表示;仲裁员本人或配偶或其前配偶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案件当事人的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偿还义务的关系人;仲裁员与当事人有过或曾经有过血亲、姻亲或同居亲属关系;仲裁员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保佑人;仲裁员在该有关案件中曾为证人、鉴定人;仲裁员为无能力人、聋哑人或为被剥夺公民权、被停止行使公民权的人等。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力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当事人异议所依据的理由必须是在仲裁员任命后才被当事人意识到或才被发现。如果在仲裁员任命之前,当事人已经知道存在据以提出异议的情由,但当时未表示异议,在仲裁员任命后又以这些情由为理由提出异议的,这种异议将不被重视。

一般,当事人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或者在知悉回避原因后立即提出异议,如果完全知悉回避原因却不及时提出异议,而继续参与仲裁程序,回避申请将不被重视。因为仲裁员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选定的,特别是在友好仲裁中,仲裁人与一方或双方有密切关系的情况是正常的。

仲裁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异议后,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异议,或遭异议的仲裁员主动提出辞职的,则应该更换仲裁员,但这两种情况并不表明异议理由成立。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异议理由,或仲裁员认为异议无法律依据,则由仲裁机构通过正式的异议程序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各方对异议程序作出约定也是允许的。

如果某一仲裁员作了回避,各仲裁规则均规定按原来指定仲裁员的办法重新指定仲裁员。仲裁员更换后,重新组成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已经经过的仲裁程序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需重复。

但如果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被更换,则必须重新开始仲裁审理程序,原经历的仲裁程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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