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仲裁的预备会议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8页(848字)

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常采用的由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所参与的一种非正式的谈判,其目的是确立行将进行的仲裁程序,为正式进行的仲裁听审作好准备。

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参加由仲裁庭组织的预备会议前可以先行会晤,就一些问题作出协商。先行会晤在特别仲裁中尤为常见。会晤如能就仲裁员的酬金和费用、精简仲裁庭可能采用的某些传统方法等取得共识,将十分有利于案件的尽快解决,节省费用和时间。

预备会议所要解决问题的多少,既取决于当事人采用的仲裁方式及支配仲裁的法律,又取决于当事人是否选择了具体的仲裁规则及采用何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在特别仲裁中,当事人需与仲裁员商定酬金问题及仲裁庭受理或听审方式,即听取和审查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提出的答辩、当事人仲裁要求所依据的证据等的方式。当当事人选定某一国际仲裁规则或机构仲裁规则时,则无需由预备会议商定酬金问题,因为仲裁费用已由仲裁规则中的费用表作了规定。

常由预备会议决定的问题有:(1)与管辖地有关的问题;(2)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和支配实体问题的法律;(3)在涉及复杂的赔偿额计算时,预备会议还常解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问题。

预备会议时间较短,一般在半天内即可解决有关事宜,超过一天的较为少见。仲裁庭应尽量避免对争议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而将有关事项留给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因为仲裁庭强行作出决定时,有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视决定为不公正的恶果,徒增不信任的因素。预备会议有时需要延期,甚至经若干次短期休会,以便仲裁员进行协商、当事人的代理人进一步讨论、协调。借此机会当事人也可以商定仲裁程序的基本体制和组织。

在预备会议结束时,当事人仍不能商定出结果的,仲裁庭将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仲裁庭既可以在会议上当场出决定,也可以延期作出决定,再将决定通知当事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