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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文件提供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0页(977字)

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第三人主动提供或经仲裁庭、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材料、记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所出示的最有影响力的证据往往都与文件有关,它们或为文件的本身,或为文件的解释和说明。文件大多是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它们能客观地反映纠纷发生的整个过程和是非曲直。因此,商事仲裁主要是依靠争议引发期间的同期文件解决纠纷。文件的提供之所以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部分原因是因为文件证据的出示较口头证词的提供简便易行,费时费资少;另外部分原因是因为文件证据较证人证言更为可靠。

此外,仲裁庭采用的证据规则也注定了文件提供的地位。仲裁庭适用的常为“最佳证据规则”,它主要强调的是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是证据的可接受性。同期文件证据正是具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文件既可能是对当事人有利的,也可能是对当事人不利的。

为了实现其权利主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事人都较为积极地提供。仲裁法一般也要求申诉人提供他陈述案情时所依赖的所有文件,要求被诉人提供支持答辩的所有文件。

当文件遭对方当事人异议时,文件提供方也会不遗余力地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但对于与其不利的文件,当事人的态度往往较为消极。

在普通法系国家,受诉讼中的当事人有义务公开现有所有文件的“告知程序”的影响,形成了仲裁庭有权命令当事人提供文件的做法,并且仲裁庭可以寻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支持。当事人不遵守仲裁庭要求提供文件的命令的,有被法院判罚的危险,同时还会导致仲裁庭在有关问题上作对其不利的推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仲裁庭具有以它认为适合的方式进行程序的自由裁量权,并可作出它认为必要的程序上的裁定,但很少直接命令当事人提供文件。

但有合理的特殊性时,当事人拒绝提供文件会导致仲裁庭作对其不利的推论。

提供的文件不是用仲裁程序所用语言表达的,一般还得提供译文。文件以双方一致同意的译文提供给仲裁庭是合适的。存在翻译上的争议时,当事人可在原文后附加自己的看法,如果因一方不合作,不能提供一致同意的译文时,经公证的译文也是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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