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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证人证言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0: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0页(1007字)

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仲裁庭就耳闻目睹的事实所作的陈述。

出于节省开支缩短时间的考虑,证人的书面陈述使用得较为广泛。常见的做法是证人先将陈述用保证书的形式通过誓约交予仲裁庭,或由当事人在书面陈述上签字。然后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案情明确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人选。仲裁庭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也可以提出建议。但是,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要求某证人出庭,仲裁庭很少要求该证人出庭。尽管如此,仲裁庭听取证人证言却不受当事人的限制。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拒绝采纳当事人主张的仲裁庭不应听取特定证人证言的建议。

欧美国家一般均认为仲裁庭有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但如证人不愿出庭时,在仲裁庭是否有权强令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上,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在美国,仲裁员有权用书面形式传唤任何证人到庭。英国、日本、瑞典等国家的法律规定,证人接到仲裁庭通知后不愿出庭的,仲裁庭无权强令证人出庭,但可以向有关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用传票勒令证人到庭。

接受证人证言的程序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无协议时,由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接受证言的程序。仲裁庭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拥有自由裁量权,它有权决定证人证言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和重要性。

一般而言,未经证实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经双方当事人盘诘、查验的证人证言及经仲裁庭查验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未经查验的证言,其证明力又弱于其他独立证人的证言。

出于实效的考虑,也出于在当事人愿望间取得协调和平衡的考虑,在取得证人证言的程序上,仲裁庭往往倾向于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尽量缩短口头作证的时间。召集所有证人并在交互询问和再询问后,又对证人直接询问的做法较为少见。口头听审也不是获取证人证言的必经程序。如果争议完全属于法律性质,仲裁庭则完全无必要接受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的请求,其所作的裁决不会因为仲裁过程中未听取证人证言而无效。

这是因为听取证人证言不是仲裁规则强加给仲裁庭的义务,而是仲裁庭享有的权利。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定是否听取证人证言。

但案件涉及的范围超出法律争议,关系到纠纷事实问题时,听取证人证言,了解争议发生的整个过程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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