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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满族的婚姻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491页(620字)

婚姻形态为一夫一妻制。个别官员和富贵人家有纳妾现象。在清同治年以前,满族只能在本民族内通婚,不得与外族通婚。1864年(同治三年)全疆农民战争以后,开始与汉族通婚,但只限于满族男子娶汉族女子为妻,满族女子不得嫁给汉族。光绪二十八年(1902)慈禧太后下令允许满汉通婚。但由于受传统势力影响太深,满族女子嫁给汉族者或其他民族者还是很少。辛亥革命以后,与其他民族的通婚现象才多了起来。

在清代,满族婚姻有很多规矩,仪式也很繁琐,花费也较大。男女婚姻要父母一手包办。男子如果要娶某家女子,由父母请媒人说媒。说媒要多次登门,每次都带酒等礼物。说定后,算是两家已结为亲家,双方均不得反悔。经过一段时间的礼尚往来之后,要选择日期,女子送东西到男方“挂主”,一般送挂面、肉方子、两件衣服、两瓶酒、十三花碟等。“挂主”之后媒人再到女家,由女家开单子向男家要彩礼,主要为一对镯子、四支或两支鬓花、四件衣服、梳头袄、全套内衣、几块料子等。这些物品送给女家后,就要择日举行结婚典礼。在准备结婚的前一天,男方还要送二斗米、为女方祭祖并开迷魂锁用(满族的习俗,女子生下来便举行仪式戴迷魂锁,到出嫁时才开锁,表示属别家的人了)。结婚典礼一般要办四五天酒席,仪式也很繁琐。第一天要请亲戚朋友、邻舍赴宴;第二天招待媒人;第三天迎嫁妆,晚上成亲;第四天大摆酒席全天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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