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代议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6页(206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16条规定:(1)中央会设代议员会。(2)代议员会由会长和代议员组成,由会长召集之;会长为代议员会的议长。(3)下列事项须经代议员会议决:理事的选出;法定积累金的使用;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的决定和其变更;大会委任的事项;会长提出的其他事项。(4)第3项第2款及第3款的事项须取得水产厅长的认可。(5)对于代议员会,准用关于大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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