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证券发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6页(274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66条规定:(1)开展第65条第1项第3款之保管事业的组合,在取得水产厅长的许可后,可就组合员的寄存物品而发行仓库证券。(2)发行仓库证券的组合须使用以该当组合名称所命名的仓库证券的字样。(3)非组合者印制的仓库证券及其他证券中,不得使用所谓水产业协同组合仓库证券之类的文字。(4)组合发行了仓库证券的寄存物品的保管期为自寄存日起的六个月以内。(5)第4项的寄存物品的保管时间可以更新。但是,在更新时,当证券持有人不是组合员的情况下,须在不影响组合员之利用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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