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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1: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6页(1170字)

指仲裁协议中应订明的关键性的项目,这些项目是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的依据。

仲裁协议一般要订明以下几个内容。

1.提交仲裁的事项。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和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相联系,否则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协议必须明确提交仲裁的事项。

提交仲裁的事项也是判断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是否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惟一依据。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之一是仲裁裁决未超出当事人授权仲裁的事项。

2.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进行仲裁程序的地方。

仲裁地点的选择不仅是个地理上的方便与否的问题,它与纠纷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按国际习惯,在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时,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就是仲裁地法。仲裁员也常通过推定双方默示选择的方式,适用仲裁地的实体法决定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或依仲裁地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仲裁地点的选择至关重要。

实践中,仲裁地点往往和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是一致的。双方对仲裁地点未作约定时,仲裁庭常将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实际处理纠纷的组织。

约定仲裁机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选择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组建临时仲裁机构。

选择常设仲裁机构的方式较为省事,为多数当事人所偏爱。国际上着名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伦敦商事仲裁院、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明确选择一方所属国家的仲裁机构、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笼统约定由被诉方的仲裁机构仲裁。

4.仲裁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规则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答辩、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等事项。

一般而言,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适用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有些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因此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对仲裁规则作出约定。

5.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涉及的问题是裁决是否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一方不服能否向法院上诉。尽管大多数国家规定裁决是终局的,但也有个别国家的仲裁立法规定裁决的效力问题依赖于当事人的具体约定。因此,为了避免陷入复杂繁琐的上诉程序中,并使仲裁庭在一方不予合作时能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当事人有必要对裁决的效力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裁决的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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