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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70页(798字)

人民法院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是:

(一)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使他们不再重新犯罪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为了制止和防范一切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但我国刑罚的目的不仅只是惩罚,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思想改造。除对极少数罪大恶极、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给以适当的惩罚,促使他们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真正知其犯罪行为的可耻,从而下决心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二)警告社会上有犯罪可能的分子不要以身试法,使他们不要走上犯罪的道路 社会上可能进行犯罪的不稳定分子,其中一部分是属于剥削阶级的某些残余和新剥削分子;另一部分是人民内部少数思想不稳定的分子。当人民法院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时候,同时就会产生警告所有残余的阶级敌人的作用,特别是对那些属于剥削阶级的某些残余和新剥削分子中的不稳分子,就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和镇慑,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对于人民内部的极少数受剥削思想严重影响的不稳定分子,也会起到教育的作用,使他们从中得到应有的教训,不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教育人民群众提高革命警惕,积极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反映,是保护人民利益的,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地接受教育,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因此,刑罚对于人民群众的作用,不是威吓、抑制,也不是警戒,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斗争水平,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动员和鼓舞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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