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的特点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70页(751字)
我国刑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法律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的法律对于危害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根据其危害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强制方法。除了刑罚以外,还有行政性的强制方法(如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罚款、行政拘留,违反税收法规和进出口管理法规的罚款等);纪律性的强制方法(如对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民事强制方法(如责令民事被告人赔偿损害、强制执行等)等等。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相比,在强制性的严厉程度上、适用对象上、实施强制的机关和程序上,都有自己的特点:
(一)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财产和权利,而且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甚至还可以剥夺生命。其他强制方法则没有这么严厉。
(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不能对只违反党纪、政纪和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而没有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刑事诉讼中采取的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都是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者消灭罪证。从国家法律制度上来说,这时还没有从法律上正式确定被告人犯罪。因此,这种强制措施都不是刑罚。
(三)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对应受惩罚的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内,都无权适用刑罚。人民法院适用刑罚,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例如,适用某种刑罚方法,必须依照法定的管辖权限,无权审理死刑案件的法院,不能适用死刑这种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