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64页(873字)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第一百五十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治安处罚。对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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