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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1: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1页(876字)

指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成立,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仲裁协议有效成立是仲裁程序合法的前提和关键。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纠纷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时会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理由反对把争议提交仲裁。败诉方也会通过否定仲裁协议有效成立的方式来否定裁决的法律效力。

此时就须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仲裁协议的形式、当事人的能力、交付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

仲裁立法一般均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明确表达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从而能够减少因意思表达不明所产生的纠纷。

书面的仲裁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的仲裁协议书,也可以表现为双方往来的信函、电传、电报及其他书面材料。

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在订约时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事实能使仲裁协议失去效力。自然人的能力问题是由自然人的属人法决定的。

自然人的属人法包括自然人的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国籍国法作为自然人的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多以住所地法作为自然人的属人法。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国籍国法决定的。

判定法人国籍时要考虑的因素有:法人的注册登记地、法人的经济活动中心地、法人的经营管理地、法人资本控制人的国籍。大多数国家以注册登记地为标准判定法人的国籍。

仲裁的标的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交付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允许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事宜,仲裁标的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协议无效。一般而言,商事争议是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的,其他争议大多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

多数国家的立法都特别强调,有关竞争法、反托拉斯法、婚姻地位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确定某一具体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要综合考虑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程序进行地法、裁决执行地法后才能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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