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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执行和放弃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1: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3页(1002字)

仲裁协议的执行是当事人、法院、仲裁机构通过其行为对当事人间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所作的履行。

执行中最具意义的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为仲裁协议履行提供的保障。仲裁协议的放弃指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地放弃根据仲裁协议所享有的要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而同意用诉讼方法解决纠纷。

有效地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时,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无权审理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间订有有效仲裁协议的,原则上应执行仲裁协议而拒绝管辖。实践中,一些国家依职权承认仲裁协议的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无须被告人作申请就主动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这些国家,有效的仲裁协议成了法院丧失管辖权的充分条件。另一些国家的立法采用双条件拒绝制,即除了仲裁协议这一条件外,尚须被告人援引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的条件,法院才能停止诉讼驳回原告的起诉,让原告寻求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在这些国家,有效的仲裁协议本身并不能阻止法院行使管辖权。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抗辩权。

在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管辖权的抗辩,而无保留地出席了法庭或作了实质性的答辩,此时,该另一方当事人得被视为放弃了根据仲裁协议所产生的要求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理论上可认定,双方当事人放弃了原仲裁协议,重新订立了一个管辖协议。

因此,他们不能再以原仲裁协议为根据抗辩法院的管辖权。因为,既然当事人具有缔结仲裁协议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自由,他们当然也应该有明示或默示放弃仲裁协议的自由,既已放弃则不得再行使。这种默示放弃仲裁协议的立法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的自由,又保障了司法机关的权威。赋予已进行的诉讼程序以稳定的效力还能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

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提出抗辩的最后时刻是判定当事人是否放弃仲裁协议的惟一标准。在最后时刻之前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抗辩,是有效的抗辩,能够使法院为执行仲裁协议的目的驳回原告的起诉;在最后时刻之后提出的抗辩是无效的抗辩,不能阻止诉讼的进行。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当事人一般应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正式答辩前提出抗辩,逾期不提出抗辩的,或作了实质性答辩的,或从事了其他诉讼行为的,将被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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