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国际法在仲裁中的运用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1: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6页(945字)

在国际民商事仲裁中,以国际法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的,多发生在国家或国际组织为当事人一方的仲裁案中。

双方当事人均为私人的交易,很少有当事人选择国际法作准据法的情况,也鲜有仲裁庭以国际法作为处理的准则。

在传统的意义上,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偶尔也拘束国际组织和类似国家的实体。

非以上主体间的关系原则上不能适用国际法。

但这一主张遭到了当代仲裁实践的否定。

一些专家认为,虽然国际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但它同样也可适用于调整商事合同,尤其是一方当事人为国际法主体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为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事实使合同受国际法管辖成为可能。同时仲裁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当事人拥有选择法律的充分自由,当事人既然能选择某一国家的国内法,当然也能选择国际法。

在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合同中选择适用国际法的多见于以国家为一方当事人以私人投资公司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特许开发协议,也见于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在政府担保的条件下给私人当事人贷款的协议。

在这两类协议中,投资方及贷款方担心对方当事人国内法的变化导致对原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强制性改变,因此它们竭力主张协议摆脱国内法的影响,而依国际法规定为准解决双方的争议。出于吸引更多外资的考虑,中东国家的某些石油法也规定特许开发协议可以选择国际法作为仲裁的准据法。

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以国际法作为准据法的。伊朗泛美石油公司的协议,也选择了国际法。

运用国际法的另一趋势是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结合在一起,作为一种并存法使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作准据法选择时,仲裁庭“应适用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它将国际法和国内法同时列为解决投资纠纷的准据法。

并存法的使用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长期争论妥协的结果,一方面它考虑了有关的国内法,尊重了当事国的主权;另一方面,它又参照了国际法,给私人当事人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障。

如果争端当事国根据其国内法采取的行动不符合国际法,仲裁庭将适用国际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