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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2: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0页(890字)

指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步骤和方法。

各国关于承认和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意大利、西班牙、埃及、泰国等国家的规定,它们依执行外国司法判决的程序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样执行外国司法判法的种种前提条件也就成了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执行判决一样,在一些国家执行外国裁决以条约中的互惠或事实上的互惠为条件。

在少数国家,法院在发布执行令之前须对外国裁决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一般来说,裁决在作出地国获得到了可执行的确认后才能申请执行地法院的执行。同时,执行外国裁决时不适用执行国内裁决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

第二类是英美法系国家,它们把外国裁决视为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债契,执行外国裁决须由当事人根据仲裁裁决提起普通民事诉讼,通过债权之诉将外国裁决转化为新的内国判决。但为执行外国裁决而提起的债权诉讼在程序上比普通的债权诉讼简便省力。

法院不再对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作实质性的审查,而仅作形式上的审查,即审查是否存在使裁决无效或不可执行的理由。

第三类是法国、德国、希腊、比利时等国家,它们把外国裁决视同本国裁决,用执行本国裁决程序执行外国裁决。

1958年的《纽约公约》规定,对外国仲裁裁决,各缔约国应该“依照裁决需要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很明显,公约赋予了缔约国按各自不同的规则执行外国裁决的权利。

但公约规定缔约国在承认或执行公约范围内的外国裁决,不应规定比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更苛刻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许多缔约国针对执行公约裁决,规定了较执行一般外国裁决更方便的程序。如在美国,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执行认可书的方式执行公约的裁决,而对非公约之裁决,胜诉方必须经历繁琐的重新起诉程序才能获得执行。

在丹麦,对公约之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其方式同执行丹麦本国裁决一样。而对非公约之裁决,当事人必须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执行判决后裁决才能获得执行。在相当部分国家,如日本、英国、瑞典,执行公约之裁决和非公约之裁决的程序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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