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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2: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1页(856字)

指法院可以据以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根据和原因。

综观各国立法和有关的公约,法院能够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条件下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有:(1)如果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或者依仲裁选定的准据法,或者在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根据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该项协议是无效的,被申请执行地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曾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提出申辩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一般来说,当事人选择了其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仲裁庭按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方式对当事人所作的通知应被认为是适当通知。同样,已经给了被诉人适当通知,但被诉人拒绝参加仲裁或在仲裁中态度消极,这只能视为被诉人放弃申辩权,由此所作的缺席裁决应是可以执行的。

(3)如果裁决中处理的纠纷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是仲裁协议列举的事项,或者裁决载有超出仲裁协议规定范围的事项的,有关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是,裁决对交付仲裁事项所作的决定与未交付仲裁事项所作的决定能够区分开来时,对于交付仲裁事项所作的决定应是可以执行的。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来看,未经双方当事人的明示授权即以公平原则,不适用具体法律作出的裁决常被认为是超越权限的裁决而不得执行。(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符,或者在当事人无仲裁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不符,有关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5)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的主管机关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以上事由得由被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后,法院才会依其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此外,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按照该国法律,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式处理,或承认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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