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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形式和内容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2: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页(958字)

裁决的形式指裁决要产生法律效力而在外在表现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一般均要求裁决在形式上必须满足两个要求:第一,裁决必须是书面的。一些国家的法律要求裁决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作出,如西班牙、葡萄牙的法律规定。

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也要求裁决具有公正印鉴。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均能起到明确仲裁内容的作用,便于裁决的履行。

第二,裁决须经仲裁员签署。仲裁员的签署包括全体仲裁员的签署和赞成裁决结论的多数仲裁员的签署。

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裁决应由参与仲裁的全体仲裁员签署。如果少数仲裁员拒绝签署,则由赞成裁决的多数仲裁员签署,但须注明少数仲裁员未能签名的原因。

个别国家要求更为严格,如瑞典的仲裁法规定,在裁决由多数仲裁员签署的情况下,裁决书上须附有没签字的仲裁员曾参加仲裁的证明,否则裁决无效。

裁决的内容是仲裁裁决所应该规定的事项。典型的仲裁裁决通常包括下列事项:(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的编号,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2)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姓名和地址;(3)裁决书的正文。裁决书的正文常包括:①仲裁庭作出裁决所满足的程序要求;仲裁协议和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争议的性质;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的情况;仲裁文件的提交、转发和送达情况。

必要时,裁决还需说明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保全措施、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所住的处理,说明仲裁庭聘请专家、指定鉴定人、勘验现场的情况。②当事人的主张:双方当事人的申诉、抗辩、仲裁请求及为支持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③仲裁庭的意见:仲裁庭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的申诉、抗辩所作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得出的仲裁结论。④当事人需支付的仲裁费用和仲裁员的报酬。

此外,裁决还须有仲裁员的签名并注明裁决作出的日期。

裁决中的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是仲裁庭是否应说明裁决所据以作出的理由。对于这一点,两大法系的主张是不一致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提倡和要求附具理由,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不强求仲裁庭在裁决中附具理由。

但两大法系均遵循当事人的协议从优的原则。当事人作出与法律要求不同的约定时,仲裁庭应优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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