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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国籍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2: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0页(1089字)

裁决的国籍是仲裁裁决因与某一国家固定的联系所产生的特殊的法律资格和身份。

裁决的国籍在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具有特殊的意义。由于裁决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及当事人对裁决的公正性、正当性总是抱有各种各样的看法,致使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不愿意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

此时,求助法院的司法权威就成了胜诉方实现其权益的必要手段。出于政治、经济、法律上的多种考虑,各国对国内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做法,对两者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如对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了不同于执行国内裁决的特殊程序,并作了特别的限制。有的国家要求存在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互惠,有的要求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得损害本国的公共秩序,还有的提出了“双重许可”的标准,即当事人首先得在裁决作出地法院取得裁决可在该国执行的法院命令,然后再凭此取得裁决申请执行地国法院许可执行的命令。

裁决国籍的确定与裁决的作出机构有密切的关系。当裁决由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作出时,机构所在地国就是裁决的国籍国,当裁决是由某一孤立的临时仲裁机构作出时,裁决国籍的确定十分复杂,各国的立法也很不一致。

影响国籍确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有:当事人双方的国籍或住所、仲裁员的国籍或住所、仲裁过程所依据的法律或规则、仲裁程序的进行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对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的送达地和存放地、裁决的作出地。

时至今日,一个统一的令各方均能满意的标准仍不存在。

《纽约公约》基于各国立法的分歧现状,采用了妥协的方法,对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兼采纳了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即领域标准和非国内裁决标准。依公约的规定,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以外的国家领土内作出的裁决是外国裁决。

同时,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认为裁决是非国内裁决的,该裁决也是外国裁决。公约出于扩大适用范围的目的,用非国内裁决标准扩延和补充领域标准。这样,在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在国内从事的但依外国法进行的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是公约所称的外国裁决。

在匈牙利,如果裁决所解决的问题不属于匈牙利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该裁决也属于公约所称的外国裁决。

在美国,在境内作出但适用了另一国家法律制度的裁决,或当事人的主要营业地在国外的裁决或交易的履行地在国外的裁决均属于公约范围内的外国裁决。《纽约公约》采用领域标准认定外国裁决的同时,并没有强令缔约国放弃各自的认定标准。

相反,它概括地将各国认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吸收到了公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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