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3: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3页(1256字)

对于跨国自然人,约束各主权国家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通常有两种不同的标准:(1)法律标准。

它要求各主权国家只限于对本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即以国籍来判定一个跨国自然人是否归属本国的税收管辖范围。由于各国国内法在有关国籍规定上所存在的差异,以及由于种种情况所产生的国籍变化,往往会导致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发生。为此,通常按“一人一籍”的原则,约束每个国家对已合法取得一国国籍的跨国自然人丧失其原有国籍,从而终止向其行使公民管辖权。(2)户籍标准,它要求各主权国家对跨国自然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应限于在本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居民个人。

住所是指有长期居住意愿的住处,通常为配偶、家庭和财产的所在地;居所则是指有不定期居住意愿的住处,即为了某种目的,如谋生、求学、经商等而作非长期居住打算的所在地。由于对“居住意愿”的判断缺乏客观标准,因此,通常以“居住时间”作为判定一个跨国自然人是否属于本国居民的标准。

各国对居住时间的标准各不相同,较多国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年的,应被认定为长期居民个人。不符合长期居住时间标准的,被认定为非长期居民个人。

在具体确定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方面,长期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世界各国的收益或所得向其居住国政府纳税;而非长期居民个人则只限于就其来源于居住国以及来源于外国而属于在居住国境内支付或实际汇入居住国境内的部分向居住国政府纳税。当一个跨国自然人由于适用户籍标准而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居民个人时,有关国家应遵循以下顺序确定居住国:(1)以其中属于具有长期居住意愿住所的国家为准;(2)以其中属于与本人关系更为密切的利益中心所在国为准;(3)以其中属于有本人习惯性住所的所在国为准;(4)以其中属于本人的国籍国为准;(5)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当一个跨国自然人由于适用法律标准而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公民时,有关国家应协商解决。

对于跨国法人,国际上约束各主权国家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规范,也有法律标准和户籍标准两种。

(1)法律标准。它要求各主权国家只限于对按照本国的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而不论其管理机构是否设在本国。(2)户籍标准,它要求各主权国家只限于对管理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而不论是否按照本国法律规定注册设立。但各国对于“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具体概念各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当一个跨国法人由于适用户籍标准而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居民法人时,一般应认定其实际有效管理机构(通常为总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如果有关国家对于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概念理解不一致,以及当一个跨国法人由于被两个国家分别采用法律标准和户籍标准而同时成为这两个国家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对象时,则应通过协商解决。

对于从事国际海运而将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的跨国法人,应由船舶的母港所在国或船舶经营者的居住所在国向该法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