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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5: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77页(860字)

在现代社会里,各种担保行为已发展为一项专门的业务,作为一种保险业务,时间并不长。

最早办理的是美国,后来发展到西欧各国,而在日本则是近几十年的事。国际上的保证保险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这类保证保险在国际上常见的有两种:一是忠诚保证——契约通常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损失。雇主为权利人,雇员为被保证人。

二是确实保证——契约是对业主或其他拥有权利的人保证。当权利关系人无力或不履行其应尽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第二类是信用保证,由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这一类保证保险在国际上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它是以鼓励本国出口商扩大出口贸易为出发点,给本国出口商提供出口贸易收汇风险保障的一种特种业务。

许多国家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保险机构办理,普通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信用保险的很少。至于保证保险业务,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办的较多,但有些国家如美国规定该业务必须由政府批准的具有可靠偿付能力和专业人员的保险公司方可经营。

保证保险与其他类别的保险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1)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保险,不论是权利人还是被保证人要求投保,保险人在承保前都必须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才能接受承保;(2)保证保险有三个当事人,即被保证人(投保人)、权利人(被保险人)和保证人(保险公司);(3)对承保被保证人自己信用的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保证人)只是起了向权利人保证被保险人将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履行合同的责任应全部由被保证人承担,因此,保险人通常还要采取某些保全措施。例如,要求被保证人事先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反担保,以使在向权利人支付赔款后,能向被保证人追回赔款。

因此,对这种保证保险,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实质上是一种服务费。但在向权利人提供承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信用保险过程中,保险人一般难于得到被保证人的反担保,只能事后向被保证人追偿。

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着实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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