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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市场上对资金管理与使用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6: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82页(2006字)

在当今国际保险市场上,负债业务与资产业务并驾齐驱,这已成为一种潮流。

保险人根据保险资金的特点积极开展各种资产业务——投资活动,作为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保险企业的管理重心从单一的负债管理转向负债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平行发展,不仅使保险业务的范围日益扩大,而且使保险企业的传统职能开始发生变化。

积极从事资产业务使保险企业从单纯的补偿机构变成既有补偿职能又有金融职能的综合性金融企业,从而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一支生力军。

1.保险资金的结构。在保险市场上参与资产活动的保险资金主要有资本金和各种准备金。(1)保险资本金是指成立保险企业时由股东认缴的股金或政府拨款的金额或个人拥有的实际资金。

许多国家对于成立保险企业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资本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如日本规定国内保险企业的最低限度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日元。

新加坡保险法规定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注册时拥有的净资产不得少于100万新加坡元,若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的不得少于150万新加坡元。法国规定保险有限公司的最低限度股本为500万法郎。美国对此也有严格规定。资本金作为开业时必须拥有的最低限度资本,主要用于支付开业时各种费用及支付最初的赔款。

(2)各种准备金。保险人收入的保费存量并非保险人的自有资产,而是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必须用收取的保费履行赔款义务。

为此,保险人必须将保费加以分割建立各种准备金。对于未到期合同的保费必须建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已经履行了保险义务或者合同已经到期的已赚保费,必须从利润形成中建立总准备金,用以平衡年度承保财务成果,防范巨灾危险;对已经发生但尚未赔付的赔案,还须建立未决赔款准备金。这三种准备金在未支付以前是一笔很大的资金,保险人完全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市场情况加以运用,以增加资金价值。

2.保险资金的性质。保险资本金和准备金是保险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主要保证。

保险资金具有下列性质:(1)负债性。保险资金中除了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的都属于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保险人不能将此作为业务盈余在股东之间分配,也不能作为经营利润上交所得税,而只能由保险人加以管理以履行未来的赔付责任;(2)保险人收取保费与支付赔款在时间上的差异性,这种时间间隔差距,使大量未赚保费从保险资金的正常周期中游离出来,成为暂时闲置的资金,保险人可利用这笔闲置资金投向金融市场,发挥其资本效益;(3)条件性。保险资金虽然要用于履行偿付义务,但保险人支付赔款是以约定保险事件的发生为条件,只有发生了那些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保险人才根据其损失的程度或约定的金额履行其偿付承诺。若有效期届满而未发生约定事件的合同,保险人的义务即告解除,则按合同收取的保费即成为已赚保费。

3.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1862年英国人A.A.Bailey提出了人寿险保险资金运用的五大原则:①资本的安全性;②最高的实际收益率;③部分资金应投资于能迅速兑现的证券上;④另一部资金可投资于不能迅速兑现的证券上;⑤投资应有助于寿险业务的发展。1948年英国的J.B.pegler,对Bailey的投资原则进行了修正。目前,就世界范围来说,保险理论界倾向于采纳下列投资原则。

(1)安全性。保险资金大部分具有负债性质,因而保险人在投资时更应注意安全性,以保证自身的偿付能力。

为此,各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投向都有严格的规定,要保证投资的安全性。

(2)收益性。人寿保险在计算保费时,都考虑到责任准备金在运用时可获得的预期利益。

因此,盈利的高低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投资学上的原则告诉我们,收益与风险大小是正相关的,即风险越大收益越高,风险越小收益越低。为此,在投资时要在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选择一种最佳的搭配。

(3)多样性。其理论依据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不要把蛋放在一只篮子里”。投资形式多样化要求在不同的投资项目之间选择一组最佳搭配,既保证一定的收益率,又保证投资的安全性。

(4)流动性。

保险资金的赔款取决于保险事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因此,保险资金的投资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使保险人在须支付赔款时能迅速获得现金以履行其支付义务。

(5)社会性。保险人必须考虑投资的社会性,把资金投资于社会急需的领域,严格注意避免资金流向政府所限制的领域,以便通过保险资金的投资活动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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