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诉案件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11页(441字)

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处理办法是:(1)对党员的申诉,一般地应当转交原决定处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复议;原单位已经撤销的,应由申诉人现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复查、复议;必要时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直接进行复查、复议。本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指定有关部门受理;或由申诉人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党组织负责复查、复议。(2)经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案件,应经原批准的党组织或相应的党组织批准。(3)对党员的申诉,经过复议以后,如果申诉人同意复议结论,就可报批结案;如果申诉人对复议结论不服,复议单位应将复议结论和有关材料,连同申诉人的意见,一并报送批准单位党委或纪委审查处理。如果申诉人对批准单位审查复查的结论仍然不服,申诉人有权再向上级党委或纪委直至中央和中央纪委申诉,但批准单位不必将复议材料逐级上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如认为需要,可调阅有关材料,纠正或改变下级党委或纪委的复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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