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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2: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7页(1157字)

不可抗力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一个业务术语,也是许多国家的一项法律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由于非双方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的原因,而是客观情况发生根本变化,致使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其义务。针对这种情况,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以免除其未能履约的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如当事一方因不可抗力事故而不能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义务的,在事故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目前,世界上对不可抗力事故的内容和范围并无统一的解释。从国际贸易实践和某些国家的判例来看,一般都是作严格解释的。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事故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因此,不可抗力事故必须是:(1)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发生,而且是异常的、偶发的,非当事人主观上所能预见的;(2)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所引起的;(3)对于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既不能避免其发生,也无法克服其阻碍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造成不可抗力事故的原因包括自然原因(如水灾、旱灾、暴风、地震、瘟疫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和社会原因(如战争、扣押、政府命令或禁令等引起的)。但不是所有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故都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对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认定必须慎重,并与正常的贸易风险严格区分,以防止当事人任意扩大其范围,推卸应付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其法律后果是,如该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得到全部、部分或如期履行,有关当事人可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即可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并对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免负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的确定应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情况和程度而定,或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解释是,如不可抗力事故只是部分地或者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如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迟延履行等),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但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使履约成为不可能(如特定物的灭失或事件影响较为严重、非短期内所能复原),则可解除合同。

当事一方在对外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意见。另一方则在接到对方发来的通知和有关的证明文件后,应抓紧严格审查,及时作出答复。否则,按有些国家法律,将被视作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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