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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险条款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2: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4页(1563字)

经英国国会确认的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缩写I.C.C)在世界保险业务上应用最为广泛,已为国际贸易界所接受。

在1982年1月1日实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新条款前的200多年中,英国普遍采用劳合社船货保险单(S.G.),S.G保险单订有16条条款,它不仅被19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定为英国海上标准保险单,同时也成为国际海上保险单的范本。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发展,对保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于是在S.G.保单条文的基础上增添了有关附加或限制某些保险责任的条文。到1963年,各种附加条款被整理成一套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该条款不论在内容和文字方面都暴露了不少缺点和问题,受到不少国家贸易、航运和保险界的批评。

于是,伦敦保险协会的“技术与条款委员会”被授权对原条款进行修改,颁布了1982年1月1日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

新条款共有6种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

2.协会货物(B)险条款;

3.协会货物(C)险条款;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6.恶意损害险条款。

上述6种险别中,协会货物(A)、(B)、(C)三种险别的承保风险主要规定在各该险第一部分承保范围中所列的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之中。

1.(A)险条款。

在(A)险条款中,由于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风险一一列出,故采用列出“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除外责任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A)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4类:(1)一般除外责任;(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3)战争除外责任;(4)罢工除外责任。

2.(B)险条款。在(B)险条款中,对承保风险采用“列明风险”方式,即把承保风险一一列出,规定明确肯定。

(B)险承保的风险是:(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7)共同海损牺牲;(8)抛货;(9)浪击落海;(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在除外责任上,除与(A)险规定的以外,还对“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的责任也不负责。

3.(C)险条款。在(C)险条款中,也采用“列明风险”方式。

但反对“重大意外事故”风险负责,对非重大事故风险和(B)险中相比,免除下列风险责任:(1)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地震、火山爆发、雷电等;(2)由于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等;以及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等。(C)险的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

伦敦协会货物险新条款于1983年4月10日起正式实行。它是英国保险史上一次空前的巨大变化,也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经济事务中作用的加强和在建立新的世界经济秩序方面取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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