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8页(628字)

研究较多的问题有,刑法因果关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法人可否作为犯罪主体等。其中对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争论较多,讨论亦逐步趋向深入。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必须以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是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争论较大的问题是,刑法上是否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曾宪信等认为刑法所研究的因果关系,都是必然因果关系,其中包括行为与结果之间本来就存在的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和由偶然联系转化为必然联系两种情况(《对犯罪因果关系的几点看法》,《法学研究》1982年第4期)。王作富、李光灿认为刑法因果关系,除了必然因果关系这一大量存在的基本形式外,还有偶然因果关系这样一种表现形式。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虽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其本身尚不包含产生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只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同另一个因果过程相交错,由另一偶然介入的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某种严重结果。此时前一个因果环节的因与后一个因果环节的果,即表现为偶然因果关系(《谈谈刑法中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刑法学论集》,北京市法学会编1983年)。李光灿认为,这种两个因果环节在连续形式下的巧遇和交错所形成的偶然因果关系,是刑法学上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特点(《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辽宁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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