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8页(737字)

近年来司法实践提出的主要是两个理论问题:一是正当防卫应具备那些条件才成立;二是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对第一个问题,一些刑法学着作提出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3)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的;(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张景明撰文指出其中疏漏了保护合法权益这一最为关键的首要条件,如果所保护的并非合法权益,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为首要条件》,《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张尚鷟编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3年)提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一个目的,四个必要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问题,有些文章提出了初步看法,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1)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防卫措施必须与所保卫的权益的性质相适应;(3)防卫强度必须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适应;(4)防卫行为产生的后果与不法侵害行为已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大体相适应;(5)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的行为。方成志、覃正东等认为上述观点过份强调了防卫行为的强度同侵害的性质、强度、后果相适应,不利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提出防卫的必要限度应根据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对正当防卫的再认识》,《法学》1983年第3期)。高铭暄等人则认为,只要防卫的强度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是明显地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和受侵害权益的性质,就不能认为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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