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7页(786字)
关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各种刑法论着有不同的提法。杨春洗等编着的《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提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及个人原则、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原则和革命人道主义原则等6个基本原则。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义》(群众出版社,1982年)提出国家主权原则、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罪及个人不株连无辜的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与给出路的原则和法制原则等6个原则。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4年)则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全部刑法的原则,并将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3)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我国刑法是否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有两种不同意见。李由义、杨敦先撰文论证我国刑法体现了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有严格控制的类推为补充的原则,认为我国刑法上的类推是罪刑法定的必要补充,它无损于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有利于及时地与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作斗争(《罪刑法定和类推》,《法学研究》1980年第5期)。它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把罪刑法定绝对化起来有所不同,也与后来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利用类推作为破坏法制的手段有着根本的区别(《罪刑法定和类推适用》,《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周密则提出,我国刑法所确定的是法律类推原则,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类推原则的主要区别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前者是“不为罪,不得处罚”,后者则允许比照法律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周密认为罪刑法定主义不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因而是不足取的(《罪刑法定还是法律类推》,《法学研究》198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