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8页(374字)

政府首脑与他国政府首脑之间签订的确定或处理两国在某项特定事务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外交文件。行政协定具有条约效力但无需经过条约批准程序。以美国为典型。美国总统有权与外国政府订立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批准方能成立;同时,总统又有权制定外交政策。因而,当总统希望与外国政府达成一种外交关系而参议院又可能不同意时,或某一外交事务须尽速解决时,总统即可以签订外交协定来替代订立条约的办法绕开国会可能的阻挠或拖延。尽管行政协定没有条约正规,但在内容上可以具有与条约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在二战后,美国总统与其他国家签定了大量的协定,行政协定成为总统扩大外交关系领域内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条约和重要协定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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