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业经营核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2页(226字)

台湾《渔业法》第22条规定,凡欲在领海或其他公用水面经营渔业者,应申请该管主管机关核准。台湾《渔业法》第23条规定,非公用水面而与公用水面连成一体者,其渔业之经营,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后,得限制或禁止他人渔业之利用。台湾《渔业法》第24条规定,专用渔业权之申请人,以渔会或渔业合作社为限。台湾《渔业法》第25条规定,定置及区划渔业权之核准顺序,以当地渔业人及渔业从业人为优先;其办法由当局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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