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业加工制造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3页(262字)

台湾1983年颁布《渔业管理办法》规定:(1)水产品加工品包括水产品罐头、冷冻、冷藏加工品,干制、腌制、熏制及炼制品,洋菜、紫菜及藻类加工品等。(2)食品加工厂制造水产加工品,应按规定办理申请、许可手续。(3)加工水产品其品质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的规定。(4)渔用冰制造未经核准,不得制造或贩卖,不得垄断供应。(5)主管部门可派员检查水产加工品或渔用冰、加工设备,进行抽样查验;水产加工品及渔用冰制造业者,不得拒绝。办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者,主管机关应移请有关机关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