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国际惯例词典

国际商事仲裁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3: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8页(1230字)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调解不能解决时,双方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这个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目前,仲裁已发展成为由一国政府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为解决争议的制度。

发生争议的双方中任何一方申请仲裁时,必须提交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表明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的,又作为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同时,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外,一般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一是发生争议之前,在买卖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二是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协议”,此种协议既可以是双方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通过来往函件、电报或电传达成协议的。上述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有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

临时仲裁是指由争议双方所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即自动解散。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一般允许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和指定方法。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规定,则按有关国家的仲裁法规或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办理。

仲裁员的人数一般为3人,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人,然后再由这两个仲裁员推选或仲裁机构指定第三个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由当事人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采用独任仲裁员的方式单独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机构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向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照规定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设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设置和仲裁规则。常设机构有国际性的(如海牙常设仲裁庭、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和各国自设的(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两类。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程序一般包括:开庭、收集和审查证据或询问证人,必要时还须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至作出裁决前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保全措施,最后作出裁决。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争议各方必须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无强制执行的权力,一旦败诉方拒绝执行,胜诉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败诉方非仲裁所在国,胜诉方在国外败诉方拒不执行裁决时,可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的规定,向败诉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