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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索赔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3:0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8页(1326字)

贸易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受损方要求给予赔偿的行为。

违约方对于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则称之为理赔。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当事人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这在法律上构成违约行为,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各国法律对于违反合同的性质的划分,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以合同中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二是以违反合同的后果轻重为依据。

英国法律规定,如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带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属“违反要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如违反的是合同中的次要条款,属“违反担保”或“违反随附条件”,则受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美国的法律规定,如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违约,以致使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则是“重大违约”,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该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则为“轻微违约,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此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卖方违约遭到买方索赔时,一般有以下几种补救方法: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应与买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修理货物交货;降低价格;交付替代货物;宣告合同无效。在采取上述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一种的补救方法时,买方都不丧失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当买方违约时,卖方可根据情况要求损害赔偿,迟延履行或宣告合同无效。迟延履行或宣告合同无效都不影响卖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当买卖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索赔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上的依据和事实上的依据,两者缺一不可。索赔时应注意做到:(1)索赔应在有效的索赔期限内,若超过此期限,就丧失了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2)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合理,出证机构符合规定;(3)对于索赔标的物,在对方同意赔偿之前,必须保持实际收到货物时的原状并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让或者进行加工,否则就丧失了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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