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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3: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49页(1121字)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接受是指买方或卖方同意在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接受在法律上称“承诺”。发盘与接受是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也是合同成立,达成交易的两个必备因素。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各国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只有发盘指定的受盘人表示的接受才有效。任何第三者针对该发盘作出的接受对发盘人均无约束力。(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一定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声明或者当事双方已确定的习惯做法)表示出来。(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根据法律的一般要求,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被传达到发盘人方能生效。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就是说,受盘人做出的接受必须是绝对的、无保留的,必须与发盘人所发发盘的条件相符,不能对发盘条件中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作实质性的添加或变更,否则即为拒绝该项发盘,构成还盘。

但如果添加和变更的条件属于不重要的或微小的非实质性的行为,则不影响接受的法律效力,除非发盘人不同意这些添加或变更并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合同将按添加或变更后的发盘条件成立。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便成为一项无效的逾期接受。

但是,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另一种情况是,一项逾期接受,从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情况下本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则这种逾期接受仍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使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接受通知未送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随时撤回接受,但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接受或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根据英美法规定,用信件或电报表示接受,一经发出,立即生效,因此接受不能撤回。

大陆法则规定,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才生效,接受人可以采用先于接受到达的方式,阻止接受生效。

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盘人,接受便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而不能撤销。

若受盘人要撤销接受,便构成毁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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