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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标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5:2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68页(594字)

1.一般来说,由于招标文件中已有了十分明确的合同条件(包括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以及合同协议书格式,而且得标者已在投标书中明确表明接受标书中的条件,并承认在规定授标期限内其投标书具有约束力,因此在商签合同时似乎已没有任何讨论的余地。

但实际情况并非这样。往往业主和承包商都愿意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双方坐下来将所有涉及合同的问题进一步讨论和澄清,甚至还可以相互讨价还价,调整最后价格和部分合同条款。

2.在签订合同之前,得标人一般都要求向工程业主提交一份履约保证书,又称为履约保函,应由业主可接受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出。如果承包商不能交出履约保函,则按弃权论处,业主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给予其他制裁和惩罚。

3.如得标人因其他理由不能按期签约或有意拖延议标而拒绝签合同,并且没有事先提出招标委员会能予接受的申请,那未也将被视为投标人违约,招标委员会或业主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给予其他制裁,例如永远或暂时撤销这家承包商在该国参加投标和承包工程的权利。

4.如得标人弃权或违约,未能签订合同,招标委员会可根据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决定重新招标或取消招标,或者将标授给次低报价的投标人或其他合适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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