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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募集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6:0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74页(934字)

又称股本募集,指公司创立时通过一定方式筹集其所需资本。

按公司企业的组织方式,资本募集有发起人出资与向社会公众募集两种形式,其资本形式也相应地分为出资凭证和股票或股权证。一般地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均取发起设立,其股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可得向社会公开募集,其股本也只体现为出资凭证。而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募集设立的,即除了发起人认购外,可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本。

从目前国际通行的准则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筹集具有以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由发起人或股东一次认足,不得向社会募集。

(2)发起人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各国对非货币的出资比重均有限制,其比例各国有所差异。

非货币形态的出资均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与评估。(3)股东的认购股份,现金出资须在公司注册时一次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实物出资则须办理转移手续;公司注册后即向股东签发出资凭证。

(4)股东已出资本可以转让,但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方可转让,否则只能由其他股东认购。

通过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筹集形式与上述有限公司存在着差异,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1)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若干的等额股份。

(2)公司的发起人必须首先认购部分股份。依据惯例,发起人认购的最低限额在20%~30%之间。

(3)发起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可以是货币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是公司必需的建筑、设备和其他实物及专利技术,非货币现金出资比重也要受到相应限制。(4)发起人认购以外的部分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这种募集一般采用由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代理发行的方式。根据公司与投资银行或券商的协议,股票销售可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现在国际上也允许企业自己销售股票。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资本均为货币现金。(5)在实行代销方式公开募股时,如不能募足全部资本,则剩余部分必须由发起人认购。(6)公众认购股份后,须在规定期限内缴足股款,所认股份不可退还,而只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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