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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合营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6: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81页(1000字)

又称合作经营作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合作者(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协商、签订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经营的企业。

因合营各方的投资和服务不计算股份,不按投资比例计算收益,而按各方合作条件,用合同形式制定产品分成、收入分成或利润分成的比例,故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称其为契约合营。

目前国际上较普遍的契约合营项目范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旅游宾馆、饭店、公寓、住宅的建筑;合作种植、养殖和水产品的捕捞加工;食品工业、汽车出租及其他工业生产项目开发等。契约式合营的基本组织方式包括以下五点:(1)合作经营各方可以自己的法人身份进行合作,而不建立在东道国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身份的经营实体。这种合作即为“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如果有必要,各方也可以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这就是一种“法人式”的契约合营企业,它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组织机构。

(2)双方在合作经营中的责任与权利,均通过契约或协议予以规定,合同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合营企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及法定代表,合作各方的名称、所在国家、法定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二是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三是合作经营各方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以及合作经营各方的投资缴付期限与拖欠的责任;四是合作经营企业收益的分配方式以及对债务、亏损、风险承担的方式;五是合作经营的财务、会计制度;六是企业的设备物资购买办法和产品的销售办法,以及相应的外汇平衡问题;七是劳动工资、福利保险等事项;八是合作经营的期限和终止,包括合作期满时资产的处理、清算的程序和方法;九是合作经营各方对投资的转让方式的规定;十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3)合作各方对合作经营的事业,以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与债务都承担有限责任,即都以自己的投资额对企业的风险债务负责,合作各方相互不负连带责任。

(4)合作经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出资,各方用作投资的实物与工业产权,可不用同一货币作价计算股份比例,也不一定要按出资额或股权比例享受权益。具体的出资方式以及管理权限,收益分享比例与方式等,都通过契约方式明确规定。

(5)对非所在国的出资方,契约合营允许其从营业收入中或从设备折旧中提成,以收回投资;待合同期满后,合作经营即告结束,企业或事业也即转入所在国方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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