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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导向定价法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0: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15页(933字)

竞争导向定价法是指企业依据竞争对手的售价作为主要因素的定价方法。

由于市场营销环境是竞争的环境,定价时也必须要考虑到竞争对手的情况。具体方法有:

(1)随行就市定价法。指根据同行业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本企业的定价标准,行业平均售价涨,本企业也涨,行业平均售价跌,本企业也跌。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当商品成本难以核算时,按市场价格水平定价可以保证企业向同行业水平看齐,可以减少经营风险并获得一定的利润;同时,它可以减少或避免因价格的差异而引起消费者的反感和生产者间的激烈竞争。

随行就市定价法所根据的市场价格并非一成不变,企业实力不同,其价格也有差异。但在价格制定上,总归是实力较强的大企业是价格的制定者。而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是价格的追随者。

(2)竞争投标定价法。指通过竞争投标的形式,最终确定价格。

它往往用于生产资料市场,往往是在同类同质产品之间,采用比竞争对手价格更低的定价方法。也可能是对于竞争较激烈的大宗交易、产品本身或购买过程较复杂、政府等集团购买所采用的方法。它通常有两种具体方式:第一,密封报价法。

指招标者通过邀请潜在的供货企业参加投标,确定符合招标条件的最低价格的形式,所有的标书在规定的时刻启封,进行比价,符合招标要求的最低价格投标者中标,价格就此确定。这种方法主要根据竞争对手可能的报价水平而定,而不能以本企业的成本或市场需求为准。因为价格高了,中标的可能很小,定价也就毫无意义了;价格太低,利润也就越低。

所以,要在争取中标和获得期望的利润之间找到最佳投标方案,这关键是要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第二,公开招标定价法和价格谈判定价法。这是两种很相似的定价方式。前者指在各个生产销售者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同特点时,或在难以规定技术条件时所采取的办法。通常是招标者提出初步要求并限定投标截止日期,投标者口头报价,而后双方就具体问题进行比较和还价,最后确定中标者。后者指在产品特性难以确定时,往往要依据该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较为细致的谈判后,才得以确定。它适用于许多细节问题不确定,需要经过谈判才能确定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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