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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03: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238页(1255字)

各国的工资制度由于国情不同而各具特点,但基本原则大同小异,这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形成了较成熟和完善的工资制度。

各国一般根据下列因素确定工资的等级和差别:(1)职务高低;(2)责任大小;(3)教育程度和技术水平;(4)工作性质(包括繁简、难易、危险程度等);(5)工作环境;(6)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7)地区差别等。

各国普遍实行同工同酬原则。美国1962年通过的《联邦政府工资改革法》第52条规定:“工作性质相同,报酬相同,工作表现决定工资上的差距。”英国政府规定,文官中的妇女领取与做类似工作的男人相同的工资。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62条规定:“职员的报酬,根据他的职务和责任付给。”日本《一般职员报酬法》第4条规定:“各职员领取的薪金,必须考虑其职务的复杂性、困难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工作环境以及其他工作条件。”《法国公务员总章程》第22条规定:“工资额或者根据本人的职称和级别决定,或者根据本人所任命的职务决定。”

各国普遍实行定期提薪原则。日本《一般职员报酬法》规定,公务员工作优良,满12个月提薪一次,工作成绩格外优秀者,提前提薪或超级提薪。

如果领导人不按法律规定提薪,公务员可以向法院控告。美国一般行政级工资表规定,一般行政级1~12等人员,每工作52周(一年),可提升工资一级;13等以上人员每工作72周,可提升一级,各国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都要拨出专款,以保证必要的提薪经费。

各国的实践证明,公务员工资与其他行业比较,过高或过低都会产生消极影响:过高,会使政府开支增大,税收负担增加,引起人民的不满;过低,会使人才流向其他行业,政府工作人员水平下降,工作效率降低。

而且也有悖于劳酬一致原则。为此,国家确定公务员工资时,必须遵循平衡原则,即必须参考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以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公务员之间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以及工作水平基本相当的公务员之间的工资水平,保持基本平衡。

一些国家不仅在工资数额上实行限制和累进税制,而且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兼职报酬等项收入在内的总收入上也实行限制和累进税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务员与私营部门职工之间收入过分悬殊。法国为了缩小公务员之间的工资差距,1948年1月18日通过法令,把占总数98%的公务员在纳税前的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差别的幅度规定为1∶8之间。

各国普遍实行工资同物价挂钩原则。国家定期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

美国政府为了保证公职人员的实际工资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规定自1968年起,一般行政级1~15等的工资随物价指数的变动自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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